我市印发《无锡市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发布时间:2015-02-12 15: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10/2015-00013
- 发文日期
- 2015-02-12
- 公开日期
- 2015-02-1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365博彩网站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污染,水环境质量,生态文明,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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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我市印发《无锡市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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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我市水功能区管理的实际,市政府于2月4日制定了《无锡市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一、实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市经济发达、排污总量大,资源环境长期面临较大压力。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水功能区达标率,关键是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按照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要求,实施纳污总量控制。二、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区域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是保障水域达到使用功能的最大纳污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核定的目标要求,制定分年度的水功能区纳污总量削减方案,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三、加强水功能区综合治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水功能区治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区域内每个水功能区,通过控源截污、点面污染源治理、河长制管理等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合力推进实施,确保区域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断提高、水生态环境持续提升。四、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总量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水功能区纳污现状。各市(县)、区要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总量监测体系,定期开展水功能区纳污监测,及时掌握水功能区纳污状况,并把监测和评估结果纳入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内容。五、做好市(县)区级水功能区的相关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发改等部门,尽快完成本地区未纳入《江苏省地表水功能区划》、《无锡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河、湖、库等水体的水功能区区划,核定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下一阶段,我市将积极落实《无锡市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水功能区达标率。